王某某就读于贵州省某职业学校,为获取高额回报,王某某将其名下中国邮政银行卡交由别人使用,并在此期间配合了刷脸验证。经查,该卡不明流水38万余元,涉诈资金5万余元,事后王某某获得了1500元好处费,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2024年3月6日,西华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。承办检察官受理此案后,认真核实案件事实及证据,并第一时间对王某某进行讯问。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并自愿认罪认罚,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。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王某某目前还在读大三,近期学校面临开学,便当即表示会快速办理此案件,不耽误王某某学业。
“作为在校大学生,王某某的社会阅历较浅,此次犯罪有轻信他人、抱有侥幸心理的因素,但犯罪情节轻微,主观恶性小,又系初犯、从犯,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,会给他的一生带来无法抹去的污点,也会对他的学业和生活带来极大影响。”承办检察官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了整个案情,并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,综合衡量王某某案件性质、情节,本着“宽严相济”刑事政策理念,提出拟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初步意见。经主管领导向检察长汇报后,同意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2024年3月8日,承办检察官向王某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。此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仅用了2天的时间,为提升办案质效,不起诉决定后,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,公安机关采纳了该意见。
司法有力度,也有温度。在今后的案件办理中,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,及时总结案件办理经验、方法,探索“帮信”“掩隐”等轻罪治理体系,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,促进良善司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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