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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罚款3000元 扶沟法院依法严惩法庭说谎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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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日期:2023-11-22 11:22:27    来源:河南县域经济网    

          河南县域经济网讯 诉讼过程中,个别当事人在法庭上为达非法目的作出虚假陈述,这样做非但难以“胜诉”,还有可能收到“罚单”,甚至构成犯罪!近日,扶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,对一名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、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当事人郭某做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,依法严惩虚假陈述行为。

          案件详情:

          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刘某与郭某是夫妻关系,2015年3月,两人共同注册成立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,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先由刘某担任,后几经变更为他人担任。为公司经营需要,刘某向原告李某借款。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催要,刘某陆续返还部分借款,下余78000元借款本金刘某未返还,刘某出具借条后也未支付利息,刘某妻子郭某对上述借款知情。2022年9月,刘某因病不幸去世,原告李某找刘某妻子郭某催要案涉借款,郭某未返还。李某将刘某的子女及妻子郭某等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欠款。

          庭审中,郭某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,陈述刘某、郭某夫妻与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无任何关系,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。该笔借款还款期限到期后,刘某、郭某未返还借款,丈夫刘某于2022年9月因病去世后,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,应由妻子郭某返还,遂依法判令被告郭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。

          法院同时认定,庭审中,郭某陈述刘某、郭某与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无任何关系属虚假陈述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事实,郭某故意作虚假陈述,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,浪费司法资源,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,依法应给予惩戒,遂决定对郭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,并限期缴纳。

          附:处罚决定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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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    法官提醒:诉讼参与人故意虚假陈述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可取,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,若构成犯罪的,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邵金岗 通讯员 樊帅)



    责任编辑:王一鸣
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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